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273號
TCDV,112,司聲,1273,2025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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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吳云雅即吳



相 對 人 吳心

吳耀驊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及事實理由欄提存擔保案號「111年存字第221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存字第23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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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