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27號
TCDV,111,重訴,427,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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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彥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楊天生等與被告財團法人楊丁文教基金會等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原告楊天生楊肇賢楊順財、楊
忠憲、周雪娥楊和漢楊昆城之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聲請承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承當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蔡汎沂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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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