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178號
TCDV,111,訴,3178,2025022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8號
上 訴 人 鄭林素鐘

被 上訴人 陳國偉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林瑜萱律師
陳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請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
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