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2號
TCDV,111,訴,152,2025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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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重光


張光歲

張江州
張清欽
張森淼

張景堯
張益碩
張桂碩
王嘉君
張秀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997,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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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