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劉○庭(原名劉○君)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
複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被 告 王○輝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應予改分案
號,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