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1號
TCDM,114,附民,91,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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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鄧丞敦


被 告 簡培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4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
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即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
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
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簡培恩因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1
4時55分許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乙節,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佐,然原告鄧丞敦係於同(5)日15時26分許提
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
文時刻章在卷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提起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則原告之訴不合
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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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