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筠婷
被 告 李嘉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3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杜皓昀部分,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
通緝,故原告對同案被告杜皓昀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
,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