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20號
TCDM,114,附民,42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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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邱馥
被 告 黃溫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605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
第46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
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
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芳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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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