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258號
TCDM,114,附民,258,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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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陳玉嬌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陳文龍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
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
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
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
年5月30日宣判。後被告對上開刑事判決起上訴,然於113年
12月12日撤回上訴。原告於113年12月2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
文戳章可佐,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應一併駁回。
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
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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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