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文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951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文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
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
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
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
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
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楊文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6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則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64號、113年度金訴字
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此有各該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
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
,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
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
有期徒刑3年10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
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
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受刑人回覆還有另案,暫不合
併,惟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
,應以檢察官所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決定如何
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
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倘被
告另案經起訴並判決確定,且與前揭各罪間確有合於數罪併
罰之情事,受刑人仍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是受刑人
所為上開意見表示,尚難拘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適法性,本院綜合受刑人之意見及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
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楊文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3罪)【僅就有期徒刑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1罪)【僅就有期徒刑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1罪)【僅就有期徒刑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1罪)【僅就有期徒刑部份聲請】;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3日至 110年8月23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6、7月間 偵 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897號、第44666號、第53483號、112年度偵字第10086號、第113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4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71號、第16036號、第17755號、第19260號、第33835號、112年度偵字第1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20日 113年11月28日 113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1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764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判 決 確 定 日期 113年9月20日 113年12月31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620號(編號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51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51號(編號2至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