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6號
TCDM,114,聲,246,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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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緯諺


具 保 人 蔡震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震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震勳因受刑人蔡緯諺犯強盜等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依受刑人之戶
籍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
具保人戶籍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
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
依法送達,詎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
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而受
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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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