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詔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37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
重壹點參伍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詔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3771、37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569公克
),為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88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3年6月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3771、37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
確認無訛。
㈡扣案之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1.3627公克、驗
餘淨重1.3569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
1000189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21頁),是上開扣
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
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損之部分既
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