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B000-A113162(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代 理 人 廖淑華律師
被 告 王伯生
選任辯護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B000-A113162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屬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
請人為本件案件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
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
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明定:「本
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 條、第2
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 項第2款
、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44426號
案件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
,由本院審理中,是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3款所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B000-A
113162係本案之被害人,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之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
益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
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