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沛玥
被 告 蔡宜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中金簡字第2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