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7號
原 告 AB000-K112158(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 告 許廷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956號違反保護令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嫌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956號刑事判決無罪
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