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40號
TCDM,113,附民,1940,20250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40號
原 告 吳旻哲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承瀚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4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