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孝儀
江炫定
許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號」欄原記載為「112年4月29日」、「112年4月30日」,
應分別更正為「111年4月29日」、「111年4月30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第1
25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
形式上相核,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入
帳號」欄原記載為「112年4月29日」、「112年4月30日」係
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