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252號
TCDM,113,金訴,1252,2025022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孝儀


江炫


許家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號」欄原記載為「112年4月29日」、「112年4月30日」,
應分別更正為「111年4月29日」、「111年4月30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54號、第1
25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
形式上相核,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匯入
帳號」欄原記載為「112年4月29日」、「112年4月30日」係
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王宥棠                    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