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勝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楊勝翔於民國107年5月前某日取得並使用斯時尚為女友之
吳佩儒(渠2人嗣於107年5月間結婚,又於111年2月間離婚
)所註冊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及密碼(編號:NO
.0000000,暱稱「愛蘭」),用以交易網路遊戲帳號。楊勝
翔又因協助陳永強(改名陳楷岳;下仍稱陳永強)辦理貸款
事宜,於107年6月29日前某日向陳永強取得身分證件後,未
經陳永強之授權或同意,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於107年6月29日凌晨2時59分許,在不詳地點,冒用陳永強
之名義,以陳永強身分證上所登載之資料向格雷維蒂互動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格雷維蒂公司)所發行之虛擬網路遊戲「
RO新仙境傳說」註冊遊戲帳號「a27s5d32」(下稱本案遊戲
帳號),以此方式將偽造屬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傳輸予格雷
維蒂公司而行使之,使格雷維蒂公司誤認係陳永強本人所申
請註冊,而核發本案遊戲帳號,足以生損害於陳永強及格雷
維蒂公司對於遊戲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其後,楊勝翔復
將本案遊戲帳號透過上開吳佩儒所申設之「8591虛擬寶物交
易網」帳號上架販售,由黃川騏於107年7月30日向楊勝翔以
面交現金方式購買本案遊戲帳號並開始使用,惟迄至110年1
0月中旬,本案遊戲帳號因不明原因遭格雷維蒂公司封鎖使
用,黃川騏據此對本案遊戲帳號申請名義人即陳永強提出返
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陳永強始知悉遭他人偽冒身分申請遊
戲帳號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永強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採為判決基
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
據,惟該等證據經檢察官、被告楊勝翔(下稱被告)迄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揆
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
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
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有向格雷維蒂公司以證人陳永強名義申請註
冊本案遊戲帳號,並以證人吳佩儒所註冊「8591虛擬寶物交
易網」之帳號,將本案遊戲帳號出售予證人黃川騏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辯稱:我註冊遊
戲帳號是透過一個做當舖業務的朋友當中間人,而該中間人
應該有跟對方簽切結書,陳永強應該有和中間人簽切結書同
意使用他的名義去申請本案遊戲帳號。我不認識陳永強,偵
查中說給對方100元報酬,我指的是給中間人,對於陳永強
稱沒有授權,我並不知道,中間人並沒有將切結書交給我,
我是依照中間人給我看的切結書,才認定陳永強有同意申請
本案遊戲帳號,中間人綽號「小張」,30幾歲,桃園人,我
跟中間人買了多少人頭,我忘記了等語;惟查:
㈠、被告取得並使用證人吳佩儒所註冊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
」帳號及密碼(編號:NO.0000000,暱稱愛蘭),用以交易
本案遊戲帳號,且於107年6月29日凌晨2時59分許,在不詳
地點,以證人陳永強之名義,使用證人陳永強身分證上所登
載之資料向格雷維蒂公司所發行之虛擬網路遊戲「RO新仙境
傳說」註冊本案遊戲帳號,其後復將本案遊戲帳號透過上開
證人吳佩儒所申設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帳號上架販售
,而由證人黃川騏於107年7月30日向被告以面交現金方式購
買本案遊戲帳號並開始使用,惟迄至110年10月中旬,本案
遊戲帳號因不明原因遭格雷維蒂公司封鎖使用,證人黃川騏
因不甘損失,遂據此對本案遊戲帳號申請名義人即證人陳永
強提出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等情,業據證人陳永強於警詢
、偵查中(見偵卷第45至47頁、偵緝卷第57至58頁)、證人
吳佩儒於警詢、偵查中(見偵卷第39至43頁、第173至175頁
、第191至194頁)、證人黃川騏於偵查中(見偵卷第191至1
94頁)證述明確,並有供證人吳佩儒指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卷第49
至53頁)、證人陳永強之報案相關資料(含臺東縣警察局臺
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見偵卷第55頁、第57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111年5月6日111年度審訴字第377號通知(見偵卷第59至61
頁)、證人黃川騏出具之民事起訴狀暨所附證據(含各遊戲
帳號寶物價值一覽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交易明細、
my card點數購買紀錄;見偵卷第63至77頁)、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36166號支付命令(見偵卷第79至81頁)、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83至85頁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NO.0000000吳佩儒資料報警檔
案(見偵卷第91至118頁)、「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NO.00
00000吳佩儒登入日誌資料(見偵卷第119至121頁)、網路I
P位置查詢資料(見偵卷第123至128頁)、格雷維蒂公司111
年6月23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號「a27s5d32」會員
註冊資料及相關IP紀錄(見偵卷第131至135頁)、IP位置通
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137至146頁)、證人吳佩儒之書狀
暨檢附之被告與證人黃川騏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卷第177至1
87頁)及「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交易紀錄截圖(見偵緝卷
第43至45頁)等在卷可稽,足認上情與事實相符,首堪認定
。
㈡、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以上開情詞為辯,惟依被
告於113年6月17日偵查中供承:「(問:有帳號『a27s5d32』
是網路遊戲RO仙境的帳號,證人黃川麒跟你買的嗎?)有人
跟我買這個帳號,我當時賣家暱稱叫『愛蘭』,我當時有賣他
這個帳號,因為我之前有做銀行貸款業務員,有人跟我詢問
貸款,我就會問該人是否願意以他的名義註冊RO帳號,我會
幫他註冊,我就會在8591寶物交易網站上面販賣註冊的帳號
,這樣我會給該人100元報酬。(問:但是證人黃川麒說,
他跟你買的『a27s5d32』帳號三年後被封鎖,遊戲公司說他IP
異常,後來他才知道他跟你買了8組,都沒有經過原帳號所
有人同意,所以認為你有偽造文書,有何意見?)我有經過
當事人同意,我可以寫信給我前妻,請她去申請8591的交易
紀錄。」等語(見偵緝卷第37頁)以觀,被告並未提及有「
中間人」介紹名義申請人(俗稱「人頭」)供其向遊戲公司
申請註冊本案遊戲帳號乙情,且係斬釘截鐵表示「我有經過
當事人同意」,復未提及有名義申請人表示同意或授權之「
切結書」可資證明,是被告上情所辯可否採信,已殊值懷疑
;又依格雷維蒂公司111年6月23日GVZ0000000000號函之說
明三記載:「本公司GNJOY會員『實名認證』說明:⒈註冊人需
於會員系統内額外登錄『身分證發證日期、領補換類別』兩項
資訊。⒉本公司將上述資訊,與内政部戶政司系統進行資料
核對,相符者即認定『實名認證』完成。」(見偵卷第131頁
),是被告能成功申請註冊本案遊戲帳號必然需取得證人陳
永強之身分證,並依其上所登載之「身分證發證日期、領補
換類別」兩項資訊輸入後,供格雷維蒂公司將該資訊與内政
部戶政司系統進行資料核對始可完成「實名認證」以完成註
冊,而參以證人陳永強於偵查中所詰證稱:「(問:為何被
告可以取得你的身分去申請遊戲帳號?)辦貸款的時候,對
方有跟我要證件。(問:提供證件是否有取得報酬?)沒有
。(問:對方有無向你表示要拿你的證件去申辦遊戲帳號?
)完全沒有。」等語(見偵緝卷第57頁),及酌以被告於偵
查中所自承係因之前有做銀行貸款業務員而取得貸款人之身
分證件等語,堪認被告確係因當時代辦貸款業務而取得證人
陳永強之身分證,方得以順利申請註冊本案遊戲帳號並為「
實名認證」無訛;至被告究有否詢問證人陳永強是否同意或
授權被告以其名義註冊本案遊戲帳號,據證人陳永強於偵查
中堅詞否認有經對方詢問過是否同意,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亦陳稱:「(問:被告對於告訴人陳永強於警詢、偵查
中否認有同意你申辦本件遊戲帳號,有無意見?)我沒有意
見,因為他有無同意只有中間人知道。」等語,而被告既非
透過「中間人」取得證人陳永強之身分證,已如前述,則堪
認被告確實未經證人陳永強之同意或授權即以其名義向格雷
維蒂公司所發行之虛擬網路遊戲「RO新仙境傳說」申請註冊
本案遊戲帳號及為「實名認證」無訛。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揭辯詞顯係臨訟編纂之詞,無可採信;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又網路申請註冊遊戲
帳號係將其欲取得遊戲帳號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
號輸入電腦網路網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
送服務功能,並經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
之後由他人電腦終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
幕顯示此等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
0條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則如偽造此等電磁紀錄並行使之,
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查,被告冒用告訴人陳永強名義,連結網路輸入告訴人年籍
資料及以其「身分證發證日期、領補換類別」兩項資訊完成
「實名認證」手續,佯以表示告訴人陳永強本人同意申請註
冊使用本案遊戲帳號之意,而行使該偽造之電磁紀錄。是該
等電磁紀錄經電腦處理而顯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表示用意證
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行為則核屬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無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
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轉售遊戲帳號以
獲取報酬,擅自冒用告訴人之名義,行使偽造上開準私文書
,冒名申請註冊本案遊戲帳號,顯然欠缺尊重他人權利之觀
念,且危害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不可取,犯後復否認犯行
,推諉責任,態度顯然不佳,復未就本案犯行對受有損害之
告訴人或證人黃川騏為任何補償行為,考量其犯罪所生損害
,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目的、動機;暨被告自陳之教育智
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謝亞霓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