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桔
選任辯護人 張家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8583號、113年度偵字第44789號、113年度偵字第4
6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鉦桔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
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黃鉦桔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 phed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 imethylcathinone)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於民國113年4月底某日起,與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統一」之人,共同基於販賣 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由「統一」在微信上 發送販賣毒品咖啡包訊息,向不特定人兜售摻有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 ,黃鉦桔再將依「統一」之指示,將毒品送至購買者指定之 處所,以此方式販賣第三級毒品牟利,黃鉦桔則每販賣6包 毒品咖啡包可獲得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報酬。(一)黃 鉦桔於113年5月6日19時3分許,依「統一」之指示,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 前,以4,0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咖啡包12包(越來越好包 裝)予邱珮誠,黃鉦桔因而獲取800元之報酬。嗣邱珮誠於 同日19時35分許,在上址前經警盤查,為警扣得上開毒品咖 啡包12包,並調閱交易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呂瑾峪前因持有毒品咖啡包為警查獲,乃同意配合 員警向上溯源實施誘捕偵查,呂瑾峪於113年5月29日13時30 分許,配合警方使用其微信暱稱「SUNNY」與微信暱稱「統 一唯一帳號2.0」聯繫,表示要以2,000元購買毒品咖啡包6 包,黃鉦桔接獲「統一」之指示後,即於同日18時1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 路000號前,與喬裝為買家之員警交易毒品咖啡包6包(越來
越好包裝),並收取員警交付之2,000元,而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毒品咖啡包106包(越來越好包裝),手機2支及現 金13,900元(其中2,000元業已發還員警)。嗣於同日21時3 0分許,經警帶同黃鉦桔再次檢視上開自用小客車,於車內 駕駛螢幕後方及車頂燈夾縫處再起出毒品咖啡包428包(分 別為越來越好包裝咖啡包230包、紫色美國人包裝咖啡包52 包、藍色STARNIGHT包裝咖啡包51包、白色蘋果包裝咖啡包5 0包、白色熊貓包裝咖啡包45包)。後經警通知黃鉦桔之哥 哥黃振銘及姑姑黃鈺茹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領回,黃振銘表示 其查看家中監視器,發覺黃鉦桔行為有異,且黃鉦桔於113 年5月29日16時7分許拖著不明黑色行李箱回家,後經黃振銘 於113年5月30日17時10分許,將行李箱原封不動且全程錄影 帶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由警方檢視內容物,發現 內藏有毒品咖啡包1089包(分別為越來越好包裝咖啡包640 包、紫色美國人包裝咖啡包150包、藍色STARNIGHT包裝咖啡 包150包、白色蘋果包裝咖啡包149包),乃予以扣押(總計 扣得1623包毒品咖啡包,分別為越來越好包裝咖啡包976包 、紫色美國人包裝咖啡包202包、藍色STARNIGHT包裝咖啡包 201包、白色蘋果包裝咖啡包199包、白色熊貓包裝咖啡包45 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黃鉦桔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 該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
㈡至卷內所存經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核與本件待 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鉦桔(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及
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購毒者即證人邱珮誠警偵訊筆 錄(113偵44789卷第25至28頁、第37至41頁、第85至87頁)、 證人呂瑾峪警偵訊筆錄(113偵46894卷第33至37頁、第39至4 1頁、113偵28583卷第25至27頁、第103至104頁)所述相符 ,此外並有證人黃振銘警詢筆錄(113偵28583卷第125至127 頁)、113年8月19日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偵辦刑案職務報告 書(偵44789卷第17頁)、邱珮誠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上 卷第29至32頁)、113年5月6日19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前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圖3張(同上卷第33至34頁)、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4日刑理字第1136066556號 鑑定書、純質淨重換算表(同上卷第35至36頁)、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43至4 7頁)(執行時間:113年5月6日19時35分許、執行處所:臺中 市○○區○○○○街00號前、受執行人:邱珮誠)扣案物:毒品咖 啡包12包(越來越好包裝)、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受採尿人 邱珮誠,同上卷第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C00000000邱珮誠,同 上卷第53頁)、查獲邱珮誠時之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2張( 同上卷第5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8583卷第29至33頁)(執行時間:11 3年5月29日18時1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受執行人:黃鉦桔)、扣案物:毒品咖啡包6包、100包(越 來越好包裝)、現金2000元(已發還員警)、現金11900元、iP hone12白色手機1支、iPhone8白色手機1支2、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3 7至41頁)(執行時間:113年5月29日21時30分許、執行處所 :臺中市○○區○○路○段0號第五分局、受執行人:黃鉦桔)、 扣案物:毒品咖啡包50包(白色蘋果包裝)、毒品咖啡包45包 (白色熊貓包裝)、毒品咖啡包51包(藍色STARNIGHT包裝)、 毒品咖啡包52包(紫色美國人包裝)、毒品咖啡包230包(越來 越好包裝)、扣押物品領據(員警交易毒品新台幣2000元,同 上卷第45頁)、贓物認領保管單(黃振銘領回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同上卷第47頁)、證人呂瑾峪使用微信帳 號「sunny」及微信暱稱「統一唯一帳號2.0」之個人頁面、 員警使用微信帳號「sunny」與微信暱稱「統一唯一帳號2.0 」對話紀錄截圖8張(同上卷第57至63頁)、被告與暱稱「統 一」之telegram之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9張(同上卷第65 至73頁)、毒品初驗照片12張(同上卷第75至80頁)、警方交 易毒品新台幣2000元翻拍照片1張(同上卷第89頁)、113年5 月30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職務報告(同上卷第12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同上卷第131至139頁)(執行時間:113年5月30日17 時0分許、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號第五分局、受 執行人:黃振銘)、扣案物:毒品咖啡包149包(白色蘋果包 裝)、毒品咖啡包150包(藍色STARNIGHT包裝)、毒品咖啡包1 50包(紫色美國人包裝)、毒品咖啡包640包(越來越好包裝) 、113年5月29日16時7分許,被告手提行李箱進門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6張(同上卷第143頁)、被告行李箱置放於房間衣櫃 、行李箱開箱照片6張、扣案物照片1張(同上卷第149至155 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5 00779號鑑驗書(同上卷第157頁)、113年5月6日18時許被告 與上手及駕駛車輛監視器錄影畫面4張(同上卷第189至190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21日刑理字第1136102 105號鑑定書、純質淨重換算表、鑑定人結文(偵46894卷第8 9至95頁)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檢察官問:你是因為缺錢所以要 去販賣毒品,賣一包咖啡包可以賺多少?)我還沒有作滿一 個月他們還沒有給,他們只有講一個月可以賺7、8萬元等語 (詳113年偵字第28583號卷第117頁),復衡以販賣毒品罪 於我國查緝甚嚴且罪刑甚重,且被告與購毒者即證人邱珮誠 並無情誼,倘其中並無任何利益、好處可圖,被告應不至於 甘冒為警查緝風險而無償將毒品給予他人,足見被告主觀上 確有營利意圖,應可認定。
㈢按於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行為人原即有 販賣毒品營利之犯意,雖因經警設計誘捕,致實際上不能完 成毒品交易,然因其原即具有販賣毒品之意思,客觀上又已 著手於販賣行為,仍應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4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係證人呂瑾峪 前因持有毒品咖啡包為警查獲,乃同意配合員警向上溯源實 施誘捕偵查,呂瑾峪於113年5月29日13時30分許,配合警方 使用其微信暱稱「SUNNY」與微信暱稱「統一唯一帳號2.0」 聯繫,表示要以2,000元購買毒品咖啡包6包,黃鉦桔接獲「 統一」之指示後,即於同日18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與喬裝 為買家之員警交易毒品咖啡包6包(越來越好包裝),並收 取員警交付之2,000元,而為警當場查獲,交易因而未遂,足 見被告原本即有販賣含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之意,則被 告所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實係員警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 意之被告,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
偵辦,嗣被告為警當場查獲,被告既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 行,惟因員警係為實施誘捕偵查而佯為買家,無實際買受真 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故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僅能論以未 遂。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 賣。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 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前揭第三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分別為其販賣、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 告就上開2罪與telegram暱稱「統一」之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既遂、未遂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 ,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犯行,係已著手於販賣販賣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實行,惟員警僅係假意向被告 購毒,實則出於誘捕偵查之目的,並無實際買受真意,且因 而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⒊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 旨在於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 真實,以利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另就販賣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其本質上亦為販賣毒品罪, 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查被告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就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示犯 行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分 別減輕其刑,並與前述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重後遞減 輕其刑。
⒋又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 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被告提供其毒品來源之 具體事證,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 悉而據以開始偵查(或調查),並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而言,亦即兼備「供出毒品來源」與「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兩項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2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經查獲後,雖曾於偵查中供述其 毒品上游為telegram暱稱「統一」之人,復供稱上手實際姓 名為王帛緯,然因檢警之專案小組目前皆尚未掌握王帛緯之 行縱動態,故目前尚未將王帛緯查緝到案等情,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7日中檢介竹113偵28583字第1139147 686號函(經查本件未有依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之情事,本院卷第1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 年11月30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99604號函檢送113年11 月27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目前尚未將上手王帛緯查緝到 案,本院卷第173至17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 年12月16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119246號函(並未因被告 陳述內容查獲其他同案共犯,本院卷第187頁)在卷可參,故 本案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 其刑,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上開毒品均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且上開 毒品對於他人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施用毒 品者容易上癮而戒除不易,仍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 為牟私利販賣予他人,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 身心健康,所為實不足取;另考量被告販賣之毒品數量、價 格、對象、次數、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 目的、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前從事木 業工人,未婚,無小孩,家中有哥哥、爸爸、媽媽,經濟狀 況不佳,媽媽精神上有問題,患有憂鬱症,住院中,其需支 付部分醫療費用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26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情節、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 、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 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 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 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 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 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 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仍應回歸刑 法之適用。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2 包(越來越好包裝)、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623 包(分別為越來越好包裝咖啡包976包、紫色美國人包裝咖 啡包202包、藍色STARNIGHT包裝咖啡包201包、白色蘋果包 裝咖啡包199包、白色熊貓包裝咖啡包45包),為本案被告 如犯罪事實一之㈠、㈡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既遂罪、未遂罪之毒品,核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罪名項 下宣告沒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外包裝均難以與毒品完全析 離,應一併沒收。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IPHONE8手機1支,係被告供本案聯 絡販毒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 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罪名項下 ,予以宣告沒收之。
㈢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供稱:「我賣 6包毒品咖啡包可以賺400元」等語(詳113年度偵字第44789 號卷第22頁),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 犯行,係販賣毒品咖啡包12包予邱珮誠,則被告因而已獲取 800元之報酬,屬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自被告在113年5月29日被查扣 其所有之現金19,000元中,於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罪 名項下宣告沒收其中之現金800元。至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 號2所示犯行,乃員警實施釣魚偵查,實際上未能完成交易 ,已如前述,是被告並未實際取得販毒對價,自無諭知犯罪 所得沒收之問題。
㈣而其餘扣案之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卷內事證,尚無積極證據 證明該等物品與被告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有關,爰皆不予宣告
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愷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0 黃鉦桔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0 黃鉦桔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0 毒品咖啡包12包(越來越好包裝) ⒈犯罪事實一之㈠ ⒉犯罪事實一之㈡ 0 毒品咖啡包1623包(分別為越來越好包裝咖啡包976包、紫色美國人包裝咖啡包202包、藍色STARNIGHT包裝咖啡包201包、白色蘋果包裝咖啡包199包、白色熊貓包裝咖啡包45包) 0 IPHONE8手機1支 白色
附表三: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0 IPHONE14手機1支 白色 0 現金新臺幣11,100元 全部扣案現金為11,900元,扣除犯罪事實一之㈠應沒收之販毒所得800元後,剩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