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188號
TCDM,113,訴,118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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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伯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97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丁○○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參
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12年6月下旬日與前女友丙○○同住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號18樓之63(A棟)租屋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未經丙○○
同意,自112年6月26日2時23分起至翌(27)日11時25分許
,在上址持丙○○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信用卡,將上開信用卡資訊(卡號、效期、驗證碼)輸
入手機用以綁定個人手機APPLE PAY支付軟體,於附表一編
號1至7、15至30所示時間,在APPLE App Store上消費如附
表一編號1至7、15至30之款項,又於附表一編號8至14所示
時間,在So-net網站上直接輸入上開信用卡資訊,以此方式
偽造丙○○有向APPLE App Store及So-net網站(明星三缺一
老子有錢等遊戲點數)簽訂消費契約購買遊戲點數意思之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再向APPLE App Store及So-net網站行
使之,使App Store及So-net網站陷於錯誤,而給付共計價
值新臺幣(下同)6萬5,933元之遊戲點數不法利益予丁○○,
足生損害於APPLE App Store、So-net網站及丙○○。嗣丙○○
於112年6月29日晚間發現手機內有不明刷卡消費簡訊,並向
丁○○詢問後確認為丁○○刷卡消費,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丁○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
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第81、91頁),核與告訴人丙○○警詢、偵訊
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9至53、113至116頁),並
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文第2項詐欺得利罪。其偽
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本案犯行,係於附表一所示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
向APPLE App Store及So-net網站行使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
準私文書,使上開網站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遊戲點數不法
利益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應就各階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道獲取所需,貪圖一己之私,濫用告訴人之信任,遂行上開
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亦有損於人
與人間的信任;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
兵役治罪條例、傷害、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強盜、傷害等
前科紀錄,應認被告素行不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犯後
態度,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及調解筆錄(告訴人同意不向
被告求償,並拋棄請求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在卷可佐,
及其自陳高中肄業、從事博奕、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名
未成年子女、之前與女朋友同住、小孩由我太太扶養、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參、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 明文。查其立法理由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 ,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現行法第三十八第一項 第三款及第三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 ,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 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前揭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 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 正為應沒收之;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 考德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增訂第五項,限於個案已實 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 。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請求之」,是以上開規定之目的首重剝奪犯罪所得, 藉此預防犯罪,而同條第5項「實際發還被害人」則係被告 並未繼續保有犯罪所得之例示。末查,被告因本案犯行受有 價值6萬5,933元遊戲點數之不法利益,為犯罪所得,被告雖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表示不願對被告求償,然被告既 尚未實際返還犯罪所得,為落實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避免 被告保有犯罪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序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 商店名稱 商店網址 1 2023/06/26 02:23:34 9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 2023/06/26 02:45:30 9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3 2023/06/26 04:10:18 16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4 2023/06/26 05:51:49 16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5 2023/06/26 05:58:13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6 2023/06/26 07:44:39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7 2023/06/26 09:16:19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8 2023/06/26 14:18:36 20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9 2023/06/26 14:28:41 30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10 2023/06/26 16:42:03 30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11 2023/06/26 17:06:33 30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12 2023/06/26 17:47:24 30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13 2023/06/26 18:02:39 15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14 2023/06/26 20:42:21 300 TAIWAN SHUO WANG WANG https://www.so-net.net.tw 15 2023/06/27 01:23:28 33 APPLE.COM/BILL APP STORE 16 2023/06/27 01:26:44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17 2023/06/27 03:42:01 13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18 2023/06/27 03:42:32 67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19 2023/06/27 03:48:30 9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0 2023/06/27 03:49:11 16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1 2023/06/27 03:58:09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2 2023/06/27 04:05:33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3 2023/06/27 04:20:16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4 2023/06/27 04:47:16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5 2023/06/27 05:36:18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6 2023/06/27 07:23:35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7 2023/06/27 07:24:08 16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8 2023/06/27 07:29:25 16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29 2023/06/27 11:18:11 16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30 2023/06/27 11:25:59 3290 APPLE.COM/BILL APP STORE 總計:交易成功共30筆,金額共65,933元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0978號卷(下稱偵字第30978號卷) 1 被告所持蘋果手機APPLE PAY消費紀錄(信用卡消費IP位址查詢紀錄) 偵字第30978號卷第55頁 2 台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 偵字第30978號卷第57頁 3 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字第30978號卷第59至69頁 4 告訴人丙○○之相關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字第30978號卷第71至73頁 5 明星三缺一點數儲值流程網路查詢資料 偵字第30978號卷第99至101頁 6 老子有錢點數儲值流程網路查詢資料 偵字第30978號卷第103至106頁 7 告訴人提供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 偵字第30978號卷第131至134頁 8 銀行簡訊發送紀錄 偵字第30978號卷第135至1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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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