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680號
TCDM,113,單禁沒,680,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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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憶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
47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憶祖因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使用
英文名為「Neurogan」之人共同運輸及私運管制含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精油1瓶、大麻軟糖5瓶之郵包,於民國
(下同)113年1月5日運抵我國境內後,因被告已歿而未領
取並留置於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臺北關因
察覺有異而於同年5月18日查驗該郵包後始發現上情,經送
往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因被告已歿而未能追訴上揭被告所為之運輸及私運管制物品
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7
02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
精油1瓶、大麻軟糖5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第3項,應予更正)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
 ㈠被告唐憶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
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案件,
嗣因被告已於113年2月14日死亡,有其姓名查詢個人基本資
料結果附卷可憑(見他卷第23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7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14頁)。因本件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因
被告死亡而受影響,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精油1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之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大麻軟糖5罐,經檢視軟糖外觀均一致,隨
機抽樣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足認同時扣案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大麻軟糖5罐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有法
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
1938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保字第318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
可稽(見他卷第43~46、33頁),是前揭扣案物品皆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
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用以盛裝上述大麻精油之包裝瓶1個與裝置大麻軟糖之
包裝罐5個,均仍有微量大麻附著殘留難以析離,亦屬查獲
之毒品,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用之大麻,
既已不存在,即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⒈ 大麻精油1瓶(含包裝瓶1個) 1.驗前淨重:53.48公克  驗餘淨重:50.76公克  空包裝重:67.38公克 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380號鑑定書 ⒊113年度毒保字第318號扣押物品清單 ⒉ 大麻軟糖5罐(含包裝罐5個) ⒈送檢檢品5罐:  合計驗前淨重232.55公克  驗餘淨重:231.05公克  空包裝總重:635.30公克  ⒉經檢視軟糖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380號鑑定書 ⒊113年度毒保字第318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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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