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661號
TCDM,113,交附民,661,202502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1號
原 告 陳明輝

陳淑玲
陳明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仰律師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蘇淵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35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