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527號
TCDM,113,交附民,527,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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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彭中元

被 告 朱佩儀
上列原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7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彭中元於刑事程序
中被訴過失傷害,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870號為第一審
判決有罪在案,依本院判決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乃係
該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被告」,而非被害人,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自不得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
請求。故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不合,
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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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