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470號
TCDM,113,交附民,470,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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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朱佩儀
被 告 彭中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訴字第87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朱佩儀對被告彭中元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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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