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13年度,142號
TCDM,113,交簡上,14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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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
第445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13
年度速偵字第85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
國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於本院第二審審理程序中表
明本案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交簡上卷第43頁),是本
院合議庭審理範圍限於刑之部分,並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
事實、所犯法條為審酌依據(依司法院頒布刑事裁判書類簡
化原則,無須將原判決書作為附件)。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為有期徒刑4月要屬過重,蓋家中
經濟狀況不好,自己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雖然有錯,但
自身負擔不起,況且自身犯行應較輕微,原審量刑顯然過重
,請從輕量刑,並准許分期付款等語(見簡上卷第8頁、第29
至30頁、第48頁)。然: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
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
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
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
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
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
、75年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
)。本院參酌原審之量刑,業已針對被告酒後騎車犯行之犯
罪手段、行為當下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所生
危害,並說明考量被告曾因酒駕犯行而受判刑情事,雖非刑
法上之累犯,但有該經驗之被告竟爾不思警惕,仍為本案酒
駕犯行,當受非難等情,暨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
之智識、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充分審
酌,並據以為刑之量定,且敘明理由,此有原審判決書可考
(見交簡上卷第11頁);本院審酌被告飲酒上路所為,侵害公
共交通法益非輕,縱使被告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其酒後
騎乘前開車輛上路之舉,仍置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於危險之中,此等法益侵害尤有需非難之處,斯符合刑罰所
包含一般預防、個別預防之目的,而原審就整體卷證所為量
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又無濫用其職權而有違比例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原審量刑難謂有何不當或違法,尚符罪
責相當原則,是本院仍應尊重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即認該等
刑度尚屬妥適。
 ㈡另被告請求執行分期付款乙節(見交簡上卷第48頁),惟執行
階段,當由執行檢察官本諸專業,就被告得否易科罰金、如
何分期繳納、以勞役代之等執行方案為妥適裁量,係執行檢
察官法定權限,被告應向執行檢察官表達配合善意,由執行
檢察官審酌個案情況裁量執行方式,併此敘明。
三、綜上之情,本院認原審就量刑上,既無濫用裁量情事,實難
認有變更原判決所量處刑度之必要。被告猶執前詞稱原審量
刑過重,請求減輕等語,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宥棠、鄭珮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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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