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482號
TCDM,113,中簡,2482,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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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淑華犯留滯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所述:  
 ㈠證據部分:
  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㈠被告謝淑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之供述」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㈠被告謝淑華於偵訊
時之供述」。
  ⒉告訴人江昭慶之全戶戶籍資料(本院卷第21至28頁)。
 ㈡理由部分:
  ⒈被告謝淑華與告訴人間係前配偶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留滯住宅罪。且被告上開留滯
住宅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
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並無
罰則,故僅依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之留滯住宅
罪規定論處。
  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
紛爭,受告訴人明示立即退去之要求後,仍持續留滯住宅
,破壞告訴人居住安寧平靜,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
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彌補損害
之情況,兼衡其留滯時間非長,暨其犯罪動機、手段、前
科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詳如本院卷第9至10頁所示)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後段、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862號  被 告 謝淑華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淑華江昭慶之前妻,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謝淑華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上午9時57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江昭慶住處前,因小孩探視問 題與婆婆江施富枝發生爭執,其後並跟著江施富枝進入上址 屋內,江昭慶見到謝淑華後,旋即於同日上午9時59分許, 要求謝淑華離開屋內,詎謝淑華竟仍基於無故滯留之犯意, 滯留屋內而不願走出屋外離開,江昭慶即撥打電話報警。迄 於同日上午10時6分許,警方到場後,謝淑華始走出屋外跟 隨警方離開上址。
二、案經江昭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謝淑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江昭慶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親生抗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份、110年度家親聲字第832號裁定影本1份。(四)現場監 視器檔案光碟1張暨檔案擷圖照片8張及本署檢察官勘驗檔案 之擷圖照片共27張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謝淑華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 款、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之無故滯留屋內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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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