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1824號
TCDM,113,中交簡,1824,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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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4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宸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
、第6至7行「及其他不詳人士所分別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MEH-8816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受傷)」應補
充更正為「及江明郎李昱彣分別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MEH-8816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受傷)」,證據
部分應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12月13日日
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120615號函檢附113年12月10日員警
職務報告、證人李昱彣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四平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宸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之罪。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素行良好,竟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
法令,仍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而肇事,罔顧自己
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本件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66毫克
之情節;兼衡其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
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犯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4355號  被   告 徐宸宇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宸宇自民國113年12月7日2時許起至同日3時許止,在苗栗 縣○○鎮○○路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枉顧大眾通行之 安全,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 同日5時4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酒 後影響注意力及操控力,不慎撞及路旁由陳惠君所停放在該 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其他不詳人士所分 別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MEH-8816號普通重型 機車(無人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徐宸宇施以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5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宸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惠君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車輛詳細資



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國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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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