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1724號
TCDM,113,中交簡,1724,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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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9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
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2行「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應更正為「在臺中市西屯區友人家,以將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混入香燃燒後吸食煙霧之方式」、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陳柏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
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
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關於尿液中愷
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代謝物濃度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
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
005739號公告為:愷他命濃度: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濃
度: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液送驗後確認檢驗結果呈現
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值分別高達1768ng
/mL、1496ng/mL,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9頁)在卷可參,被告尿液檢驗結
果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將導致精
神恍惚而影響注意力及操駕能力,竟心存僥倖,而於施用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駕車上路,違警查獲時,尿液檢驗結果呈
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濃度值分別高達1768ng
/mL、1496ng/mL,已經超過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枉顧自身
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構成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
危險,並考量被告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應認被告素行非佳;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自陳大學畢業
、待業中、月收入新臺幣3萬8,000元至4萬元、未婚、無子
女、現與父母同住、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27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 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 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9391號  被   告 陳柏智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區○路00○0號             11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智於民國113年7月1日13時5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後,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同日13時17分前某時許起,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13時17分許,途經臺中市北 區中清路與五義街交岔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時,經警 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 性反應,且濃度值分別高達1768ng/mL、1496ng/mL,均已逾 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函所定之濃度 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職 務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 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警詢時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 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 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類藥物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 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其濃度值為愷他 命:100ng/mL;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經查,被告之尿 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 濃度值分別高達1768ng/mL、1496ng/mL等情,有上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顯逾行政院前揭公告之濃度值甚明。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 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聖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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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