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316號
TCDM,112,金訴,2316,2025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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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31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聖宗


選任辯護人 劉維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
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
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誤寫之處,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
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原判決出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事實」欄 竟因胡靖華於民國111年6、7月間招攬 竟因胡靖華於民國110年6、7月間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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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