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家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支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1 陳家益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3年5月15日 33,800元 0000000 2 顏志強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113年5月2日 13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