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號
PHDV,114,補,8,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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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曾珮媛
曾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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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