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劉亞倫
被 告 呂信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79,69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
×406.82㎡×原告應有部分2/3=379,699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均
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
隱)。
三、被告呂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五、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