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2號
PHDV,114,補,12,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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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鮑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昭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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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