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克群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新興分行之存款債權,另查詢勞保投保、郵存及人壽保險 投保資料再予強制執行,是本件並無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 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情形。而第三人設址高雄市新興 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 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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