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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830號
PHDV,114,司執,830,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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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梓湄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俊明張月娥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張俊明張月娥之勞、健保、 郵存及人壽保險資料,惟債務人張俊明張月娥住所均係在 高雄市橋頭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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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