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4號
PHDV,114,司促,194,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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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浩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
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
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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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