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業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 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南 市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