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啓榮
訴訟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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