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1號
CTDV,114,除,1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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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汪鳳桃劉宜欣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配偶劉宜欣(民國113年1月17日
歿)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2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
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
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股票 1 159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股票 1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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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