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9號
CTDV,114,補,9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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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林艷芳


被 告 㱋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益群分公司(即老司機
燒肉專門店楠梓店)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鄔昌叡對被告有出資額新臺幣(
下同)5,600,000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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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㱋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群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