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2號
CTDV,114,補,62,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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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李雅萍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4
年度救字第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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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