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送達代收人 曾幼懿(凱旋醫院醫療事 務室)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殷耀龍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死亡,有聲
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
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
10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本票裁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