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2號
CTDV,114,司票,142,2025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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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郭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永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三、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為何年月日?
(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向發票人提示後未獲付款,始得起
算利息。本件聲請狀記載於113年9月27日經提示未獲付款,
然卻於113年9月26日起算利息。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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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