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31號
CTDV,114,司票,131,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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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
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
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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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