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宗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復興即謝玉蘭之繼承人、張維倫即謝玉蘭
之繼承人、張維綱即謝玉蘭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復興即謝玉蘭之繼承人、張維倫即謝玉蘭之繼承人
、張維綱即謝玉蘭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復興、張維倫、張維綱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
區北嶺段859地號土地及其上26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