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5號
CTDV,114,司拍,35,2025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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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尚慶
王秀娟




相 對 人 郭介石

關 係 人 郭三貴

關 係 人 郭艷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郭介石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30日偕
同關係人郭三貴郭艷杯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29日,利息、違約金按契
約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00,00
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林尚慶1/2、王秀娟
1/2),經於113年5月3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貸契
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程香 524-14 (空白) 101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01 岡山區程香段524-14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3層 第1層:29.62 第2層:47.48 第3層:45.71 屋頂突出物: 18.79 合計:141.6 陽台:17.33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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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