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 請 人 林尚慶 王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介石、郭三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相對人郭介石、相對人郭三貴、關係人郭艷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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