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5號
CTDV,114,司拍,35,202502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尚慶
王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介石、郭三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郭介石、相對人郭三貴、關係人郭艷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