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珮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君彥、林君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君彥、林君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君彥、林君逸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新興段
157-75地號土地及其上11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