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2號
CTDV,114,司拍,32,20250224,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晃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晃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晃安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福民段334地號
土地及其上2728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借款新臺幣(下同)11,17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
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
對相對人林晃安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
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
國114年2月6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
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