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1號
CTDV,114,司拍,3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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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郭宏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古○○、郭宏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古○○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育才段421地號土
地及其上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
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
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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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